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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牛变变、牛变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2月8日,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牛变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牛变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牛变变,女,汉族,1965年3月30日出生,通渭县鸡川镇农民。牛变子,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通渭县新景乡农民,二人系姐妹。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牛变变伙同其妹牛变子在通渭县鸡川镇、碧玉镇、新景乡等多个地方夜间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100余册,2017年3月8日被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抓获。当日,在牛变变家中查获“法轮功”邪教宣传书籍、手抄笔记本1本,“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存贮介质音频播放器3个,手机2部、VCD光盘4张;查获牛变子佩戴的“法轮功”护身符吊坠1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变变、牛变子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十一)项、第四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判处牛变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牛变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