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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清代时期审转程序的制度与权宜
2017年09月22日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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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七年(1881)夏,金陵抓获一名窃犯,供出其表弟朱彪几年前被合谋杀害。疑凶周五、沈鲍洪随即落网,经分别讯问供认不讳。令人惊讶的是,这起命案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竟与三年多前审结的“三牌楼案”完全相同。该案凶手早已就地正法!这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一起小小窃案的“节外生枝”,意外开启了尘封的案卷,引发官场震动。

    旧案疑云

    我们将时间倒回:光绪三年(1877)十二月的一天清晨,金陵三牌楼附近,发现一具无名男尸,身中多处刀伤。死者身份不明,凶手亦无线索。时任两江总督的沈葆桢颇为重视,委派营务处总办洪汝奎缉凶查办。作为沈葆桢手下的得力干将,洪汝奎无论如何也没想到,这个看似寻常的命案,竟会给自己的政治生涯埋下巨大隐患。

    很快,候补参将胡金传缉获了三名嫌犯:妙耳山僧绍宗、火夫张克友、屠户曲学如。三人到案之初,均矢口否认,后经胡金传和承审官员严堃用刑严讯,以及目击证人方小庚指证,反复更改口供,最终承认见财起意,在妙耳山合谋杀死贩猪客民薛春芳,移尸三牌楼。洪汝奎在覆审时曾有些怀疑,但最终仍未发现破绽,死者身份也并未核实。经沈葆桢批饬,曲学如、绍宗就地正法,枭首示众;张克友因先行认罪,幸免一死,割去右耳。

    谁是真凶

    案犯已被处决,真凶却又归来,一时间议论纷纭,报章也持续关注,追踪报道案件的进展。此时,沈葆桢业已病故,接任两江总督的刘坤一命下属官员严查此案。经过反复提审犯证,层层包裹的真相终于重新揭开。

    原来,胡金传当年急于破案邀功,将三名无辜平民诬为嫌犯,又威逼利诱并不在场的方小庚按他所教的内容指证。三人不堪受刑,屈打成招,被害人“薛春芳”不过是他们随口编出的名字。死者的真实身份乃是朱彪,现在抓获的周、沈两人方为真凶。因案情重大,刘坤一向朝廷奏报,请旨刑讯胡金传、将原审官员调省听候查办,并得到允准。覆盆之冤,即将重见天日。

    然而,言官的质疑却打乱了审案节奏。监察御史李郁华直指刘坤一上下其词,偏纵洪汝奎,欲卸罪胡金传一人。这一激烈的措辞,触到了晚清统治集团焦虑封疆大吏蚕食中央权力的敏感神经,也给案件附加了政治意味。与此同时,翰林院侍讲学士陈宝琛提出,供词和勘验记录存在若干疑点。双重压力之下,以刘坤一为首的江苏审案官员的可信度开始动摇。

    清廷谕令理藩院尚书麟书、刑部侍郎薛允升,速往江宁查办“三牌楼案”。经过缜密调查,两名钦差确认了刘坤一等人审明的案情,并解释了所有疑点。主犯周五和制作冤案的胡金传被判斩立决,从犯沈鲍洪绞立决,失察的前审官员洪汝奎、严堃革职发往军台效力。冤狱终得昭雪。

    制度与权宜

    这起震惊朝野的冤案,虽然最后得以昭雪,却卷入至少七条人命。除了被害人、无辜枉死的嫌犯、正法的真凶之外,证人方小庚瘐毙狱中,本已升任两淮盐运使、仕途大好的洪汝奎,也在发往军台后不久病故。这不能不令人进行深刻的反思。

    就清代的制度规范而言,人命案件须经县、府、按察司的逐级审理,由督抚题达皇帝,交刑部覆核。表面看来,这一制度设计既符合慎重人命的司法理念,又可收监督地方权力之效,确保中央皇权不被侵蚀。然而实践中,看似严密的逐级审转程序,并不总能发挥预设的效用。

    以三牌楼案为例,由于两江总督沈葆桢的重视,越过具有管辖权的上元县、江宁府和江苏臬司,委派亲信洪汝奎查办。此后武弁胡金传得以制作冤案,与这一安排不无关系。不仅如此,三名承审官员中,两人出于各种原因,基本没有参与审理。案卷中的上元县详文是事后补造,知府姓名是事后添入,连勘验文书也是事后迁就供词改成。到了督抚一级,总督非但没有详核,而且绕开刑部和严格的死刑执行程序,将嫌犯就地正法。从缉捕、审讯到行刑,不仅在省内打破常规,而且通过“就地正法”这一权宜之计,架空了刑部的覆审与监督权。这种一味追求效率而规避制度的做法,偏离了常规程序的运行轨道,也消解了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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