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是一个伦理和法律纠缠在一起的社会问题。《资治通鉴》的开篇就讲了一个复仇的故事。智伯率韩、魏两家一起攻打赵襄子,没想到赵襄子说服韩、魏倒戈,反攻智伯,最终将智伯杀死,并灭了智氏一族。智伯的家臣豫让为了复仇,假扮成奴隶,潜入赵襄子家里,却被发现。赵襄子的左右要杀掉豫让,但赵襄子说:智伯一族都被杀光了,没有后人,而他要替智伯报仇,真是一个义士。今后我躲着他就是了。
豫让却不死心,不惜在全身涂抹油漆、口里吞下煤炭,以改变相貌、声音,并乔装成乞丐,找机会报仇。他等赵襄子出行时,躲在桥下,准备行刺。谁知赵襄子的马突然惊跳起来,使得豫让又暴露了。豫让知道这一次不可能逃脱了,便对赵襄子说:希望你能完成我最后一个心愿,将你的衣服脱下来,让我刺穿,这样我也算替智伯报仇了。赵襄子答应了这个要求。豫让拔剑朝赵襄子的衣服连刺三剑后,就自杀了。
从这段故事可以看出,当事人更多地是从伦理层面考虑和看待复仇问题的。真正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复仇的,应当是商鞅变法时制定的秦国法令。其中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复仇属于私斗,当然要被禁止。这样的规定,在当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汉承秦制,在对待复仇问题上,也采取限制的态度:如果凶手已被依法制裁而亲属继续寻仇的话,复仇者要加罪处罚。
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实际执行难免大打折扣,私下复仇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东汉章帝年间,某人因父亲被人侮辱,一怒之下当场将侮辱者杀死。皇帝知道此事后,下令免其死刑,从轻发落。后来以此案为判例,制定了“轻侮法”。但对这样的处理,尚书认为不妥。理由是,法律之所以规定复仇不能减罪,就是因为“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不久,“轻侮法”又遭废除。
曹魏初年,曾明令禁止复仇:“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但到魏明帝制定魏律时,又对复仇问题作了变通处理:如果杀人后逃亡的,允许家人自行追杀;但如果遇到大赦或误相杀的,则不许复仇。此后,历朝历代也不断发布命令,禁止复仇。北魏时甚至曾下令:凡不听官府判决私下复仇的,要诛及宗族。北周时亦规定:“禁天下报仇,犯者以杀人论。”这反过来说明当时复仇行为还是相当普遍的。
在集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中,对复仇问题不再专门加以规定。这意味着至少在法律上,对复仇行为是按照一般的杀人罪同等对待了。但细读下来,其中还是有两项与复仇相关的规定:一是“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这也就是说,对加害者当场反击的,只要不打死,都可以减轻甚至免于处罚。二是“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意思是说,亲人被人所杀,私下和解也是犯罪行为。这反映出《唐律》在复仇问题上,依然陷入情与法的纠结而难以抉择。
这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可以得到充分体现。武则天时,发生了轰动一时的徐元庆复仇案。徐元庆的父亲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徐元庆隐姓埋名,在驿站当个仆役,伺机复仇。后来,赵师韫当了御史,因公出差,恰好住在徐元庆服役的驿站。徐元庆抓住这个机会,杀死了赵师韫,然后投案自首。武则天将此案交大臣讨论。右拾遗陈子昂认为,依法应当将徐元庆处死,但依礼应当在处死徐元庆之后,替他立碑加以表彰。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但破解复仇这一难题,后世依然不时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