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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疑案:烧脑的秦朝赏金案 你能否断得清
2017年12月07日
来源: 历史风云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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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暮春的一天,秦南郡州陵县(在今湖北洪湖东北)长官绾和县丞越两人因为一件疑难案件不知该如何判决,而向郡一级长官上奏了一封文书。文书中写道:在本年二月十七日这天,一位名叫达的人向官府告发——一群盗贼因抢劫而杀死了一个名叫好的人。官府听完达的话,立即派出负责抓捕盗贼的官员驩、尸等一共十六人,对盗贼进行追捕。

    没过多久,尸等人果然不负众望,共抓捕回十四名盗贼,其中四人是以一名叫治的男子为首的秦国人,另外十人则是以一名叫阆的男子为首的楚国人。捕盗官吏将他们抓获后立即押送官府,并且以合伙行盗抢劫杀人的罪名对他们进行控告。随后官吏对这群盗贼团伙进行了审讯。

    治等四人供说:“我们本是秦国人,是此前逃亡到楚国的。”

    阆等十人供说:“我们原是楚国人,与他们四人一同住在楚国的京州。有一天,我们几人共同商议想结伴逃亡到秦国来,于是就一起往秦楚边界走,可还没有到秦国的官府,我们就后悔了,因为想到治他们几人原先擅自从秦国逃亡到楚国已触犯了秦律,秦国官府一定不会让我们安然过关。楚国待不下去了,秦国也不能去,于是没有办法,我们最后决定进入山中为盗,此后便因抢劫而杀了人。后来的事就像尸他们所说的那样。”后经官府查验,确认整件事情与控告方和被告人所述一致。

    此案案情清晰明了,证人证据确凿,案犯也已经缉拿归案且供认不讳,按理说案件应该就此完结,那么县长官为何感到犹疑不决,又何须向上级请示判决呢?其实这个案件只是前奏,真正难断之处则在后面,您接着往下看。

    秦简《法律答问》中提到:“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这是说,五人组成的团伙盗窃,盗得赃款一钱以上,就要被判斩断左足,在脸上刺字,还要处以劳役的刑罚。秦律对盗窃罪判刑很重,特别是团伙盗窃,此案中的盗窃团伙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五人,且不仅谋财最终还致杀人,情节是极其严重的。正因为秦律对团伙盗窃罪处罚甚重,因此对于捕得盗窃者的赏金也非常丰厚,如下所示。

    律令一:“产捕群盗一人,购金十四两。”

    律令二:“它邦人□□□(此处有三字缺文)盗,非吏所兴,无什伍将长者捕之,购金二两。”

    第一条律令说的是,活捉盗窃团伙中的一个人,可得到赏金十四两。可第二条律令又说,其他国家的人犯了盗窃罪(此处推理应是其他国家的人在秦国犯了盗窃罪,不然秦国是无法干预他国犯罪者的),如果既不是由官府以追捕为目的所组织的,也不是由将长带领的,一旦捕得盗匪,就可以获得二两赏金。

    从这里可以看出秦国的国家主权意识是很强的,对于他国人在本国犯罪也单独入法。当时正值秦统一六国战争期间,各国的国土时常因战争局势发生变化,楚国的京州在后来是归属于秦国的,而这十四人抢劫杀人也是在此之后,那么问题来了,要对捕得盗匪的尸等人发放奖金,就首先要对这十四名盗贼的国籍进行一个界定。请看下面三个选项:

    选项一:虽然以治为首的四人原是秦国人但他们早已逃亡楚地,可将他们视为楚人,而另外十人原本就是楚国人,所以这十四人都算作楚国人,这样赏金一共是二十八两。

    选项二:以治为首的四人虽逃亡楚国但本质上还是秦国人,而以阆为首的十人本住在楚国京州,可京州现已归属秦国,故这十四人都可视为秦国人,这样算来赏金一共是一百九十六两。

    选项三:以治为首的四人还是秦国人,而京州虽已归属秦国,但以阆为首的十人并没有归入秦籍,故还是视作楚国人,这样的话赏金一共七十六两。

    可以看出当时秦国社会确实已有了初步成形的法治观念,罚有律赏也有律,可以说是做到了法律至上、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正因此,对于赏金的发放问题才成为州陵县长官犹疑不决之处,故而要上报郡级长官予以裁决。在上报的文书中,县吏也随书附上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完全按照律令一处理,二是完全遵照律令二处理,当然最终的结果还是要等待郡守的裁决。设想如果您是当时的郡守会作何判决呢?

    秦王政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南郡代理太守给州陵县发回了答复文书,最终的解决方案是上述的选项三,也就是将那四人视作秦人,将那十人看作楚人来计算赏金。

    做出此判决的依据是:虽然那四人逃亡楚国,而京州也已归属秦国,但这十四人均未在官府进行过户籍变动的手续,故最终以户籍登记为准。因为以尸为首的追捕团队共有十六人,具体由哪几个官吏抓捕到哪几个盗贼,在文书中是没有提及的,所以最后的赏金分配也是按照抓捕的实际情况发放的,未必是平均的。

    从上述这件发生在两千多年前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秦国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司法审判程序,都是十分系统和完备的。且在当时就已经拥有一套非常完整的奏谳程序了,所谓奏谳,即下级机关遇到疑狱难决的时候可以向上级部门写文书奏报请决,但更多的时候只要依照周密完备的秦律条文便可自行裁决。

    除开奏谳的部分,还可以看出当时秦国的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程序,主要是由揭举、侦查、庭审、吏议和判决这几个部分组成的。首先,有人到官府报案,官府进行受理。其次,根据报案人所说的情况派出官吏抓捕犯罪嫌疑人或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接下来会对嫌疑人或相关人员进行审讯,并对其口供进行核实。最后根据相关的秦律进行讨论定案,将整件案件经过写成文书存档。

    秦简中记载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案例,当我们看到那些发生于两千多年前的案件是如何被侦破和判决时,我们会发现无论是秦朝的律法还是秦朝的司法程序,放在今天都依然具有借鉴意义,这些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律精神历经千年的洗礼传至今日,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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