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学作品中,针具施虐出现次数最多的当属清代戏曲小说。用针施虐者几乎全部都是以“悍妒”为主要性格特征的女性,受针具折磨之苦者则有男有女。这种手段较打骂等手段更显阴毒,不易察觉,想来又不免令人胆寒。这些角色的出现似乎就是为了印证那句俗语:“青竹蛇儿口,黄蜂尾后针,二者皆不毒,最毒妇人心。”
明清戏曲小说中挨了悍妒妇人针头的有两类人。一类是悍妒妇人的丈夫,明末清初长篇小说《醒世因缘传》第七十九回《希陈误认武陵源,寄姐大闹葡萄架》中女主角寄姐发现丈夫狄希陈觊觎家里新买的侍女小珍珠之后,把小珍珠折磨得“三分似人,七分似鬼”。也对狄希陈痛下狠手,打骂一通之后“仍把狄希陈蒯脊梁,挝胸膛,纽大腿里子,使针扎胳膊,口咬奶膀,诸般刑罚,舞旋了一夜”。
清代蒲松龄短篇小说集《聊斋志异》中又一则名为《江城》的故事,女主角江城发现丈夫高蕃因独居寂寞,欲纳陶家妇为妾,威逼媒媪李氏道出真相,曰:“明告所作,或可宥免;若犹隐秘,撮毛尽矣!”李氏担心被江城薅光头发,将高蕃之事和盘托出,江城假扮陶家妇,一直不语,直至高蕃举灯一照才一举将他捉住,“女摘耳提归,以针刺两股殆徧,乃卧以下床,醒则骂之。”
另一类则是丈夫纳进门来的妾室。清代陈栋所作杂剧《紫姑神》中,女主角阿紫被纳入魏家做妾,甫一进门便遭到家中悍妒主母曹姑的折磨,平日里:怒睛儿直视”,“大则拳棒交加,小则一场狠骂”。第一折唱段中,女主角自述悲惨经历,言说被曹姑用针扎、虐待到全身千疮百孔,直呼想死:“【小桃红】定要我玉纤纤生把粪渣探,定要我金莲走下尘泥坎,定要我马勃牛溲一齐地缆,稍有些不如意呵,若不是剪刀搀,则是绣花针百把这身上糁。(哭科)抵多少官刑,黑暗阴司对勘,到如今血虎林遍髓鑱鑱,我这样的人,早死一日,便好一日,不知老天还留着我作甚。”
蒲松龄《聊斋志异》中另一则名为《邵女》的故事中,主母金氏不孕,百般折磨丈夫所纳第妾室,林氏养女不堪金氏折磨,上吊自杀后,丈夫又纳了贤淑谦卑的邵氏女为妾。邵氏女拒绝与丈夫同房,帮助金氏与丈夫和好,像奴婢一般侍奉金氏周全,金氏仍然刁难、虐待邵氏女,“烧赤铁烙女面,欲毁其容”,其他人为邵氏女求情,金氏老羞成怒动用针具,“以针刺肋而是余下。”
上述清代文学作品中的用针具对家里人施虐的悍妒女性大多有着不同程度的畸形心理,这些女性并不像西方十九世纪星期的“施虐狂”(sadism)概念定义的那样,试图通过折磨伴侣以获得性方面的满足,这些施虐女性更多地是在他人的痛苦中宣泄自己的情绪,获得快感和满足。暴戾且惨无人道的行为背后是施虐者充斥施虐者内心的孤独和无端的恐惧,施虐行为的本质是通过暴力手段彰显自我,将他人牢牢地束缚在自己的掌控之中,使个体从孤独和丧权的恐惧中挣脱出来。
施虐者常见的借口有二,其一是报复,对于这些清代悍妒妇人而言,社会压迫和丈夫的不忠成为主要心理诱因。清代宗法制度对女性压迫之重、对纳妾问题的纵容态度、道德规训的严苛程度是前代所不能及的,家庭生活并不能满足女性对于安全感的基本心理需求,为了获得愉悦和精神上的平静,一些女性走向了极端。蒲松龄小说《江城》中的女主角江城与丈夫高蕃青梅竹马,突破门户之见终成眷属,江城在这个过程中付出了很多,自然也希望丈夫能够回应自己的心意,奈何高蕃行为与江城预期不符,于是江城便以暴力对丈夫进行报复。
其二是处于无端恐惧,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而先发制人。清代宗法制度下,被束缚住家庭生活中的女性不安感并不仅仅来自于丈夫的见异思迁,同样来自于女性群体中其他成员的威胁。宗法制度剥夺女性的独立财产和继承权,《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户役》地八十八门第三百三十五条,“嫡庶子男,除原先官荫、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于数均分。”没有继承权的女性必须依靠儿子来获得遗产,且子嗣越多分得的财产越多。“无后”是古代法律规定的合法休妻理由,即便不被丈夫休掉,没有子嗣的妻子也将面临一无所有的境地,不安和恐惧让这些女性变得心理扭曲。
妻子们恐慌丈夫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醒世姻缘传》中,寄姐除了针扎抓药丈夫狄希陈,还“把狄希陈的阳物,每日将自己戴的根寿字簪子,当了图书,用墨抹了,印在阳物上。每日清早使印,临晚睡觉,仔细验明,不致磨擦,方才安静无事;如磨擦吊了,必定非刑拷打”。
而妻子针对妾施以针具进行虐待的情况则更加普遍。针刺与生育之间的联系已经被中医著作反复论述,晋时人王叔和所作《脉经》中层就妊娠各月与经脉之间的关系提出注意事项,并称“怀孕者不可灸刺其经,必堕胎。”《针灸资生经》则根据《千金方》衍生出中止妊娠之道,“妇人欲断产,灸右踝上一寸三壮,即断。”又称“石门忌灸,《铜》云针之绝子……阴交灸多绝孕。其道幽隐,岂可轻侮哉!”宋代以后,控制生育的手段在民间广为流传,妻子们轻率地在妾室的身上扎针,不排除希望妾室永无子嗣的可能。蒲松龄小说《邵女》中的主母金氏便是一例,她自己没有子嗣,但恐惧年轻貌美的邵氏夺宠有孕,如果说“赤铁烙其面”毁掉邵氏容貌是显性意愿,那么扎针乱刺年轻女子的身体可能正是毁掉其生育能力的隐性诉求。
无论是以针虐夫还是以针虐妾,施虐都是女性实现自身控制欲的方式。单纯从手段上看,像寄姐在丈夫下体上盖章的行为或许看上去变态之至,但最恐怖的还是主母针对妾室施虐的行为。
杂剧《紫姑神》中的紫姑,被纳为妾时“目下一时四岁”,短篇小说《邵女》中的邵氏女被纳为妾时是位“二八女郎”,只有十四岁、十六岁的年纪,非常年轻,身体尚未发育完全,对年长女性的生理反抗能力十分有限。
同时她们也受到社会制度的束缚。《大清律例?刑律?妻妾殴夫》中规定:“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殴夫罪)一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绞不斩,于家长则决,于妻则监候,若笃疾者、死者、故杀者仍与妻殴夫罪同)。”又规定:“妾过失杀正妻,比照过失杀期亲尊长律,杖一百徒三年决杖一百余罪收赎。”而妻殴打、杀死妾并没有被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妻子肆意虐待妾室需要过的只有丈夫这一关。
比起其他虐待手段,扎针耗时长,肉体伤害较小,但对受虐者的心理伤害更大,手段也更加隐秘,《邵女》中的金氏顺从丈夫,只虐待妾室,便选择扎针这一手段。例如金氏这样心理极度扭曲者,既不敢正面反抗压迫的发出者(丈夫和父权社会),又无法平复自己的内心,最后只得通过欺凌更加弱小、更具劣势地位的人获取一种掌控生活的幻觉,发泄自己的畸形情感。
清代小说中高频出现的悍妒妇人扎针施虐,是个体畸形心理的展示,也是畸形社会的极端体现,清代社会只将这群悍妒妇人视为个体化现象,这些文学作品最后也通常以一种极具浪漫主义的精神净化悍妒妇人的灵魂,或以神或为鬼,通过恐吓或德行教化令施虐者幡然悔悟成为贤惠温顺的妻子,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扎针的手段不断通过一个又一个故事传递下去,成为清代文学作品中最令人胆寒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