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借贷关系历朝历代都有 看古人教你如何讨债
2018年01月24日
来源: 文摘报
【字号: 】【打印

    欠债不还,这不是当今社会独有的现象,其实,自从人类社会有了经济交往与借贷关系,这种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可以说历朝历代都有。

    唐宋时期,国力强盛,商业行为也较为发达,相应的,也有不少“老赖”。不过,唐朝在法律规定上对“老赖”的处罚较严,欠债不还不但要被处以刑罚,比如打板子、坐牢,还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干活抵债。此外,唐朝法律还规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债务人“逃跑”,让债权人和衙门找不到,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到了宋朝,对于欠债不还的人处罚同样严格。明朝时期,《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二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挨了板子还得以工偿债

    根据唐律,欠债达到1匹布的价值,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

    这是对债务人而言,根据唐律,作为债权人,可以通过“牵掣”和“役身折酬”的方式来挽回损失。“牵掣”指法律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扣押其财产,但扣押前须经官府批准。不过,当“牵掣”的财物超过债务时,债权人也要受处罚。

    “役身折酬”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又无财产可供抵押时,允许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唐代对于借贷债务的履行方式有以劳役充抵不能履行的债务的规定,但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法的规定。首先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即便符合“役身”的条件,也须“役通取户内男口”,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来充抵债务之清偿。

    除了保护女性,唐代法规也注意到保护未成年人。比如说,如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中国古代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但几乎历代都有“成丁”或“丁年”的概念。究其意义,“成丁”或“丁年”之人多少有些被官府承认拥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超过法定利率要受处罚

    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为高利贷。在古代,各朝也规定了法定利率的上限,但大多远超现在的利率水平。不同的是,根据现在的法律,利率超过法定上限为无效,而在古代,超过法定利率不但无效,还要受罚。

    唐代有不少寺院开展放贷业务,并和民众发生借贷纠纷。唐代贞元年间进士李翱,字习之,赵郡人,拜大文学家韩愈为师,在朝野颇有文名。李翱生性刚直,为官清廉。在朝中曾因当面批评权相李逢吉而外调庐州刺史。李翱任职期间,就审理过和尚放贷案。

    有一天,众乡里状告一和尚放高利贷,残酷盘剥,逼得欠债人自尽。那和尚横眉冷眼,喋喋不休,自认为放高利贷是天经地义的事,放债是做善事。李翱经过审讯得知,这个和尚在别人遇到灾祸或穷困时,乘机诱放高利贷,利滚利,条件十分苛刻,欠债人往往家破人亡,可恶至极。为此,这位疾恶如仇的李刺史,当堂采用《诗经》四言诗体作一首花判诗,对佛门败类予以严惩。其判词曰:“上方童子,二十受戒。君王不朝,父母不拜。口称贫僧,有钱放债。量决十下,牒出东界。”判令先打他十大板,然后将佛门败类“牒出东界”。

    法律传入日本

    唐朝对日本的影响极其深远,就连法律的制定,当时的日本也是参照唐朝的法律。在公元8世纪时,日本有关债务人处罚的规定和唐朝如出一辙。对于不履行债务的,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可以对债务人及其家族并处劳役,并且允许债权人私自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其中《养老杂律》规定:“负债违契不偿,一端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端加二等,百端又加三等,各令备偿。”“负百端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可备偿也。”

    江户时代(1603-1867),日本对债务人实行“身代限”制度。按照该制度,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不能偿还债务时,官府可以用手链把债务人铐上,并且强制拍卖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以作清偿。对于没有财产即“无身上物”者,可以将债务人监禁起来或者命令债务人保证用未来的收入作偿还,并且债务人的子孙也负有偿还义务。从江户时代开始,日本还实行了近似于今天破产法的“分散”制度,即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满足多数债权人的请求时,在取得多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委托给一部分债权人,以便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但是债权人日后仍然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剩余债务的权利。

    在日本独特的文化体系中,不偿还债务往往被看成是“忘恩负义”,或不近人情,是违背“义理”的行为,因此不能得到宽恕。债务人在借款时,往往是将“义理”抵押给了债权人,因此在还不起债务,特别是在春节到来时,经常有债务人会为了面子而自杀。而这种自杀在日本社会往往得不到人们的同情。

    

【字号: 】【打印】【关闭

010070160030000000000000011100001122308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