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社会的律师及律师制度,是西方舶来品。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只有讼师并无律师的。那么,这一职业是如何传入我国的?在我国的成长与演变过程中又采取了哪些措施?接下来我们就进行一个简单的爬梳。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古罗马的完备精密的法律文明举世闻名,今天学界普遍认为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即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雏形。进入近代社会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与发展,律师制度生根发芽,并逐渐职业化、正规化。
中国古代有所谓“讼师”,讼师是指中国古代为有官司者出主意、写讼状为职业的人。直至清代,凡遇到诉讼官司,辄请讼师代为办理。古代著名的讼师如宋世杰、谢方樽、诸福宝等,都有着极富传奇色彩的诉讼故事。而时间来到晚清,中国社会走到了空前剧烈的转折时期,许多中国传统的制度事物已经不再能适应变动中的庞大机体,急需接受外来制度及文化的补救。现代律师制度就是在这一关键时期进入中国社会的。
最早进入中国的律师自然是随着西方帝国主义走进中国国境的。最早的现代律师诞生于中国租界。自英美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国境之中取得“领事裁判权”后,租界从法治角度而言形成了“国中之国”。大清相关律法不再能够管理列强在租界内的法律事务及纠纷,这些都需要现代律师制度去处理。于是,外国律师出现在清廷开放的通商口岸设立的领事法庭。
与此同时,中国朝野在现代化改革的浪潮与呼吁下在司法方面做出了努力。在意识到需要变法的清廷努力下,朝廷律法机构于1906年修订完成《大清刑事民事诉律》,这部律法中首次在司法方面肯定了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存在。之后清廷又陆续颁布了《刑事诉讼草案》、《民事诉讼草案》等都对此做了具体而细致的阐发与确立。晚清各地法政学堂兴起,与此同时,清政府开始筹备设立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各地审判厅、检察厅陆陆续续建立起来,中国大地出现了首批本土律师。律师们的出现,并没有使讼师失去市场,相反,由于历史的巨大惯性,讼师们在朝在野,均大有生意可为,四处包揽诉讼甚至形成集团驱逐律师。另外,直至民国初年北洋政府时期,政府仍大量沿用清代律法,使得讼师们大有施展拳脚的空间。
当然,律师与讼师由于业务上的相同之处与职业上的相似性,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两种职业。这两种职业相互学习、相互影响,形成了近代中国律法史上独有特色的社会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