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何莉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2017年12月27日,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何莉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何莉斌,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原籍为河南省封丘县,无业。
何莉斌于2000年2月15日因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修炼“法轮功”扰乱社会秩序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治安拘留15日;2009年12月9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趁着深夜多次在陇西县通安驿镇、和平乡等地的树上悬挂了至少45条长约80cm,宽约20cm的“发轮功”反宣条幅。2017年1月17日被定西市陇西县公安局抓获,在其两处住所内查获“发轮功”书籍60本,手抄本8本,年历画册3本,日历画册1本;有涉邪教内容的玻璃相框1个,笔记本电脑3台,手机3部,内存卡2个,U盘1个,MP4播放器1部,随身听2部,勃朗宁电子书2个,光盘23张,照片2张;作案用摩托车1辆,读卡器1个,打印机3台,刻录机1台;涉邪教刑事控告书5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莉斌曾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之后又因从事邪教犯罪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再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两年期间内又从事邪教活动。制作、传播邪教“发轮功”宣传条幅,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何莉斌系惯犯,应从重处罚。为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法律实施,打击邪教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遂作以上判决。
延伸阅读
自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认定“法轮功”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以来,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以及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参与“法轮功”非法活动,依法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均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依法予以刑事处罚。(郭彦海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