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就其官职而言,清代的书吏只是地方州县政府里的普通工作人员,有的甚至不带编制。之所以叫“书吏”,是因为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掌管衙门的文件档案。但清朝却有所谓“与吏青共天下”的说法,而且曾有人在评价书吏时说道:“天下者州县之积也,治乱兴衰悉系乎此。”那么这是为何呢?
首先就得从书吏的职掌说起,虽然清政府规定书吏主要从事文档管理,但是他们却在日常工作中凭借对文书处理的垄断来攫取利益。本来在清代,书吏的地位并不高,能做书吏的大部分都是科举落第或没有取得官职的知识分子,他们是地方官员的助手,我们都知道清代的地方官事务十分繁重,必须找人协助他们处理公务,因此书吏除了管理文墨的本职工作外,还兼有管钱谷、书启、案件等事项。所以他们虽然没有督抚、州县官等那么高的名位,实际上却行使着他们的一部分职权。底下的官员们在向上呈复案件、报销钱粮时都须经过书吏,因此行贿的现象十分普遍。
其次,书吏的低收入决定了他必须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谋财,方才能维持生计。我们都知道,清代官员的薪俸都比较少,对底层的书吏、差役来说,收入更是连养家糊口都困难。因为书吏的特殊身份,所以他们的收入并不是来自官府拨给,而是应差办案收受的各种规费。但是他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却私自向普通民众收取不正当的规费。除了规费,书吏还利用对例案管理和查找的垄断,随意操纵政务,并由此作为谋钱财的重要途径。因为负有舞文弄档的权力,所以书吏通过抽换卷宗、伪造档案文件等挟例弄权,更有伪造“官文圣旨”者。正如巴县知县所言:“奸书串通劣役与无耻代书,无弊不舞,无恶不作。”
再次,缺少对书吏的监督。虽然书吏直接由地方官统领,但清代的地方官薪俸不高,一个知县一年只有几十两的收入,养廉银也不超过129两,因此他们往往要靠书吏来获取额外的收入。比如说书吏的规费,其他官员通过都要从中抽取。长此以往,地方上形成了互相勾连的官僚网络,每当新官上任时就互相推荐。同时,地方官凡是皆倚书吏为爪牙,因而对朝廷要求严查之令阳奉阴违。即使换了知县,新官一没有充裕时间整顿吏治,二是碍于当地势力壮大的官僚群体,也难以下令彻底铲除。
对于地方上书吏的为所欲为,清廷早有察觉,也采取了一些整顿措施,雍正帝即位之初就曾限定书吏的权力,规定只能“缮写文书,收贮档案”,不允许其干预政务。同时禁止部院堂官收受书吏的馈送,并要求定时更换书吏,防止其形成关系网。但是这一措施成效并不大,书吏们应付得极为狡诈,经常通过“改换姓名”来掩朝廷耳目,继续舞文作弊。所以整个清朝,书吏的危害十分之大,一直未能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