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山西省历史学会副会长,山西省社科院历史所负责人、资深研究员 高春平
尚方宝剑原指中国古代由“尚方”宫署铸造,专供皇帝御用的宝剑。在古典戏剧、小说以及民间神话中,人们经常会看到用文学艺术手法反映钦差大臣手执代表皇帝权威的尚方宝剑,怒斥祸国殃民、陷害忠良的奸臣贼子罪恶,先斩后奏、动人心弦的感人情节。那么,历史上有无尚方宝剑?包拯是否真有一把皇帝御赐的尚方宝剑?明代尚方剑制度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对此略加探讨,以饗读者。
宋代尚方宝剑并不普遍,包拯也没有尚方宝剑
在中国古代,“尚方”原是皇宫里掌管皇帝和皇室贵族衣、食、住、行、用具的官署“少府”辖管的一个部门,负责官员称“尚方令”,专门掌管皇帝御用刀剑之类器物。该机构始于战国,秦汉以后相沿,《后汉书》就有“尚方令一人,六百石”的记载。可见尚方宝剑就是从皇宫里铸造出来的上等宝剑。这种剑藏在尚方,用料精选,做工讲究,绘有龙凤图案,锋利无比,一剑出鞘,可以立毙骡马性命,故汉代称“尚方斩马剑”。据《汉书·朱云传》记载,朱云曾上书皇帝:“臣愿赐尚方斩马剑,断佞臣一人以厉其余。”这段史料说的是,汉成帝的老师、丞相安昌侯张禹贪赃枉法,广占良田、欺压百姓,朱云请求皇上赐尚方斩马剑斩杀张禹,以收杀一儆百的功效。但成帝认为是以下犯上,发怒之下吩咐侍卫把朱云拖出去斩首。朱云死抱皇宫栏杆不放,侍卫用力过猛,居然把他和栏杆一起扯断。幸亏旁有正直官员为朱云说好话,这才免去杀身之祸。“朱云折栏”便成为忠臣敢谏的成语典故。可见,尚方剑在两汉不被轻易赐用。《后汉书·蔡伦传》也记载,帝令中常侍蔡伦(造纸术发明者)升官尚方令,监制尚方剑。蔡伦表示“御用之器,臣庶不得私用”。
直至唐代,被皇帝授予“尚方剑”的官员大都还没有不请示皇帝,自主决断杀人之权。到了北宋,赵匡胤黄袍加身,夺取后周政权后,开始施行尚方剑,赋予少数高级将领“如朕亲临,违法专杀”的权力。据宋代《武经备要》记载:“本朝之制,大将每出讨,皆给御剑自随,有犯令者,听其专杀。”宋、辽、金三朝都有过运用赐剑专杀权的事例,但多在军政领域,主要是为了解决武将外出征战过程中,距离京师朝廷远,每事奏请,恐失战机的实际问题,这便是“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由来。但宋、元之前皇帝对尚方宝剑秉持慎用、军用的准则,武将的专杀权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宋史·陈执中传》中就讲,赵匡胤赐大将曹彬尚方剑时吩咐:“副将以下,不听命者可斩”。而宋代在司法领域并不使用“尚方剑”。开封府尹包拯断案理刑用的是龙头铡(降龙)、虎头铡(伏虎)、狗头铡(斩犬),分别处置违法乱纪的皇亲国戚、贪官污吏和地痞恶霸。电视剧《包青天》中说开封府尹包公就有一把“上斩昏君、下斩佞臣”的尚方宝剑,实际是戏剧家艺术加工渲染的结果。这是由于历史上确曾有尚方宝剑,加之民众对清官的无比崇敬和期盼包青天惩恶扬善的心理所致,正如“文学作品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道理一样,历史上宋代尚方宝剑其实还不普遍。
元朝时,尚方宝剑更多作为皇权的象征和赏赐品,且有隆重的授剑仪式。元世祖忽必烈在位(1260-1294)时,道士张留孙以神奇医道治愈皇后的病,帝后大悦,尊其为天师,张留孙固辞不敢当,乃号上卿,命尚方铸宝剑以赐,建崇真宫于西京,专掌祠事。可见此时尚方剑还没有广泛用于国家政务和军事征伐。至元七年(1270年),四川、陕西发生反抗蒙古的武装叛乱,中书省臣异常忧虑,“请专戮其尤者以止盗,朝议将从之。”也就是说中书省长官丞相建议授予出征将帅尚方宝剑“专杀”权力来镇压盗寇,朝廷最高决策会议准备采纳。这时,翰林学士、侍御史高鸣提出反对意见。他认为:元制令天下上报死囚犯,必须报批才准行刑,这是慎重用刑、顾惜民生的做法。现在如果听从中书省的请求,“是开天下擅杀之路,害仁政甚大”。忽必烈采纳高鸣不能乱开杀戒镇压民众的建议,没有授予征伐将帅“专戮”特权。
真正把尚方剑运用到巡视、军政的是明朝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寒,整肃吏治极严,成为历史上少见的严惩贪腐、重典治吏的皇帝。明代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双轨监察制度。在中央既有掌管全国监察大政的机构都察院,又设六科给事中,对国家的要害部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进行对口监督,还设巡按监察御史,分门别类地对全国的军政、教育、河工、盐政、仓库、屯田、档案、茶马、皇城进行专项巡察。在地方,既有总督、巡抚作为都察院的外差坐镇安抚一方,又设提刑按察使司负责一省的司法监察,还按省级行政区划分派十三道巡按御史对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福建、河南、陕西、山东、山西、四川、云南、广西、广东、贵州进行分省巡视督察。巡按御史,又名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额定北直隶2人、南直隶3人,宣大、辽东、甘肃各1人,十三省各1人。
《明史·职官志》说:“惟巡按代天子狩,最雄要”,出巡前“必引御前,请旨点差”。巡按到地方权力很大,完全是代表中央和皇帝行使监察权力的,可以即时处理、先斩后奏。“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这就是说皇帝赋予七品巡按钦差大臣特权,具有“举贤劾贪、复审狱案、核查档案、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检查学校、剪除豪强”多项职权,对地方官员和一切行政事务均有权过问和监督。按明制,大事奏裁,是指巡按对五品以上的违法乱纪的高官显宦、皇亲国戚可以提出弹劾处置意见,报请皇帝裁决;小事立断,则是指对五品以下贪赃枉法的官员就可以直接处理,事后报告备案。这对整治明代官场风气,整肃贪污犯罪威慑作用很大。有时贵为天子的皇帝如果不遵守制度随意胡来也对巡按御史有所顾忌。《明史·周观政传》记述过这样一件事:洪武年间,铁面御史周观政值班巡视奉天门,有宦官要带女乐进入,周观政认为皇上理朝听政时间不能娱乐,便阻止。宦官说:“皇上有命”。观政还是不听,宦官十分恼怒进宫告状。不一会,出来传话说“御史且休,女乐已罢不用”。观政坚持必奉诏命。过一会,明太祖亲自出宫说:“朕已悔之,御史言是也。”又如正德十二年(1517年)八月,明武宗微服出德胜门,想去宣府游玩。在沙河被闻讯赶来的内阁大学士梁储追上,苦劝不听。但到居庸关,巡关御史张钦持尚方宝剑横关阻拦,拒不放行。七品御史挡住圣驾,武宗无奈,只得回銮。二十天后,得知张钦巡视白羊口,不在关上,才又悄悄出关。当然,这些仅是个案。但是到明代中后期嘉靖、万历年间,主昏政腐,矿监税使四处借开矿之名,行盘剥百姓之实,有不少坚持原则,坚守规制,犯颜敢谏的御史,遭廷杖、下诏狱,被拷掠,付出被暴君打残,甚至丢掉性命的代价。
明代尚方宝剑的使用频率比宋代高,规制也比宋元完善。明代的“尚方剑”,象征至高无上的皇权,持剑者必是皇帝最倚重信任的心腹大臣或巡按御史,具有先斩后奏、生杀予夺的超常规权力。刘基曾讲:“先封尚方剑,按法诛奸赃。”可见,持有尚方宝剑的人有先斩后奏、临机处置的特权。
明代赐尚方剑必须经过一项重大的仪式叫“代行授钺礼”,届时皇帝戎服盛装,端坐奉天殿。大将军由西入殿,叩头四拜。承制官宣旨,“以节钺授大将军”。特别是到明后期,大将代皇帝出征,必须带有“剑(尚方宝剑)、敕(特许敕令)和印(兵符)”三件宝器,才能构成督师代表皇权的象征。
明后期尚方宝剑的泛用,难以挽救明朝危亡
从史实看,尚方宝剑作为专制皇权的象征和少数被皇帝倚重信任的大臣的专断用权利器,武将大量赐尚方剑以专杀和即时处理的做法,始于明代“万历三大征”时,到崇祯年间更多。万历二十年(1592年),宁夏哱拜叛乱,万历皇帝采用兵部尚书石星建议,赐总督陕甘三边军务魏学曾尚方剑督战。而魏学曾调兵包围宁夏镇却止于招抚,明廷便以甘肃巡抚叶梦熊替代魏学曾,“亦赐尚方剑”。此时明军已经围城长达半年之久。叶梦熊决河灌城,并乘哱拜内乱之际,攻破城池,“尽诛拜党及降人二千”,哱拜之子哱承恩等被绑赴京师处斩。此战的获胜,使朝廷尝到甜头,赐尚方剑也开始频繁起来。明后期袁崇焕计杀毛文龙,是成功运用尚方剑的经典案例。
崇祯二年(1629年)六月初五,蓟辽督师袁崇焕经过周密部署,历数毛文龙专恣无戒、为臣不道、侵吞钱粮、好色诲淫、草菅人命、掩败为功等十二条罪状,毛文龙神丧气夺,口不能言,惟叩头求生。袁崇焕厉声说:“尔不知国法久了,若不杀尔,东江一块土,非皇上有也!”说完命将毛文龙拿下。然后问东江各官兵道:“文龙罪状明否?”各官和众兵唯唯无辞。但毛文龙账下几个心腹,称其数年劳苦,为其求情。袁厉声宣谕道:“文龙一匹夫耳,以海外之故,官至都督,满门封荫,何得籍朝廷之宠灵,期瞒朝廷,无法无天!皇上赐尚方剑,正为此也!”众官惊惧,不敢仰视。围外的兵丁,见袁崇焕威仪严整,不敢冒犯。而后,袁督师叩头请旨道:“臣今诛文龙,以肃军政。镇将中再有如文龙者,亦以是法诛之。”袁督师宣谕完之后,立即取下尚方剑,令水营都司赵不忮、何麟图监斩,令旗牌官张国柄执尚方剑,斩毛文龙于帐前。当时毛文龙兵将在帐外汹汹,但袁崇焕军威严肃,且出乎毛文龙及其部将意料之外,遂不敢犯。倘若稍加迟疑,那么毛文龙便不可能斩杀了。
后来,阉党布设陷阱,崇祯帝自毁长城,中皇太极反间计,将袁崇焕冤杀。明王朝在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双重包围中陷入内外交困的绝境。崇祯帝继续使出他的杀手锏,但效用越来越微弱。他一面频频给辽东经略和巡抚以及镇压明末农民起义军的督师杨镐、杨嗣昌赐尚方宝剑,一面疑心重重,限定专杀权只限于将领瞎地范围,只能杀总兵以下的官员。杨嗣昌制定了十分狠毒的“六正四隅”围剿方略,但农民军越剿越多,势如星火燎原。最后,尚方宝剑未能挽救明朝的危亡,腐朽的明朝统治终于被农民起义推翻。
总之,尚方宝剑是中国古代人治的产物,它作为专制皇权的象征、皇帝的化身、重臣的利器,在明代曾发生过相当的效用,也被中国老百姓作为对皇权的膜拜、清官断案神器的期盼和民间惩恶扬善的良好心愿搬上戏剧与银幕。但作为封建专制皇权的产物,它不可能成为挽救腐朽王朝统治的灵丹妙药。明朝末年,尚方宝剑频赐大臣,钦差巡按四处出巡,来时惊天动地,走后昏天黑地,老百姓哭天喊地。 【参考文献】
①[清]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1月。
②[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