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强化专利保护激励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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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审议通过,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对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更好地激励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和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张维
11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
作为保证专利法有效实施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自启动开始就一直备受业内关注。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工作,形成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今,随着修正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审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正式公布指日可待。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对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更好地激励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和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也对修正草案的审议通过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这将有助于专利法相关新增制度的落地实施,有利于我国专利制度与国际规则的协调,并助力我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细化专利法新增制度
这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首先源自专利法的修改。
我国专利法曾历经四次修改,最新版本为2020年10月17日公布,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说,从法律位阶上来说,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专利法这一基础法律的下位法。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实施细则来增加其实施中的可操作性。专利法修改后原来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然也需要修改,从而保持两者的一致性。
在2020年11月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开头就点明了“为配合专利法修改”这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启动的原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分析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是对新专利法中新增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专利法的实施。
黄玉烨举例说,新专利法新增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和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等,“但是,上述制度的具体实施条件尚未明确”。
因此,本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和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申请程序、条件、应当提交的视图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内容、不予公告情形、撤回、备案等事项;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提出、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情形以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具体细节;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全国专利信息服务网络、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培养专利信息人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建立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数据库,以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实现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冯晓青分析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必然涉及机构改革相关条款。新一轮机构改革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被取消,专利复审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专利法已对此作出修改,现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必然要作出相应调整。
注重与国际条约接轨
除了对专利法新增制度进行细化和落地外,这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注重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也意图明显。
2022年2月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来华出席北京冬奥会开幕式期间,我国正式提交了《海牙协定》(即《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加入书,并于同年5月5日正式生效,成为“海牙联盟”的第77个成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仅仅在海牙协定生效首日,共有49家中国企业提交108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足可见《海牙协定》与我国的紧密联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举例说,加入《海牙协定》,与这样的国际规则接轨,也是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便利申请人充分利用这一制度。
黄玉烨说,为推进《海牙协定》在我国的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作了特别规定,包括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条件、程序、审查、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的提出等内容。此外,为了与《专利合作条约》(PCT)进一步衔接,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放宽了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权办理手续的要求。
冯晓青也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很多新进展,加入的国际协定越来越多,涉及的国际专利申请也越来越多,这就意味着我们的规则也应与国际规则接轨。它也将对于我们在专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到,目前,我国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在知识产权系统内部也将产生积极影响。黄玉烨说,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专利申请与审查制度,提质增效。因应新技术的发展与适用,将提出专利申请的“书面形式”作了扩大解释,即包括电子形式和纸件形式,并对电子形式提交申请的递交日予以明确;完善和简化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完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屹东也认为,在专利审查制度方面,将会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而对于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强化专利保护,进一步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将启动配套规定修改
毫无疑问,此次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其积极影响是全方位的,是深远的。
最直接受益的是创新主体,此次修改意味着专利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通过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有效落实了专利法的新增制度,例如开放许可、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等,对于创新主体来说可以借此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细化落实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对于我国创新主体也是利好,能更好地利用这一制度,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产品。
黄玉烨说,修正草案完善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相关条款,对专利法中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的“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也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必然会激发整个社会的创新热情,最终受益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它必将在促进科技创新和助力高质量发展中产生积极作用。”王屹东注意到,此次修订还体现促进专利转化运用,这也是对创新主体的重大利好,最终直接有利于激励整个国家的创新力。
冯晓青认为,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背景下,这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对于进一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冯晓青看来,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正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
在如何确保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落地实施问题上,王屹东建议相关部门做好实施细则修改的配套说明以及宣贯工作。冯晓青提醒,要对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涵进行准确理解,本着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的法理,对于该细则的实施,“一定要结合相应专利法的规定,不能超越专利法基本的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下一步将尽快完成《专利审查指南》等相关配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以切实保障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顺利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