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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是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下)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更新于: 2023-12-20 17:08:43

    二、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是保障人权的正义之举

    人权的享有和实现需要法治的保障。《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提出:“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法治保障人权的主要方式:一是确认、保护和维护权利,使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治运行的过程中得到保障和实现;二是通过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减少或者消除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联合国通过许多人权公约来保障人权。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正是实行法治,依法办事,充分保障人权的体现。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对惩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同日,公安部发布通告,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和对抗政府的活动。

    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决定强调:“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在就决定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近几年,邪教组织在我国一些地方滋生蔓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涉及范围之广,参与人员之多,印制违禁品数量之大,对社会危害之烈,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

    随着依法查办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的增多,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对“邪教组织”的概念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及有关政策法律界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处理,有充分法律依据,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一)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法轮功”是维护和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需要。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个人、组织、团体、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对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轮功”大肆宣扬“政府无用论”,诋毁政府的作用,否定法律和秩序;以“护法”为名,恣意违反法律、法规,无视国家、政府的存在。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不仅完全符合宪法,而且有利于维护和捍卫宪法的尊严。

    (二)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法轮功”,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还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邪教组织“法轮功”在未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多次策划非法聚集,煽动和组织围攻学校、公民家庭、新闻单位、政府机关,甚至聚集在中南海周围进行非法示威。这些活动严重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国政府依照该法第四章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由法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合法的。

    (三)在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问题上,中国司法机关一方面坚决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另一方面始终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帮助和解脱了大多数。目前,境内“法轮功”练习者基本脱离了“法轮功”邪教组织,过上了正常的生活。对“法轮功”人员中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因为他们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触犯了刑律,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对他们进行了依法处罚。面对这些事实,每个不存有政治偏见的人都会承认,中国政府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是坚决维护人权的政府。

    (四)在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同时,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国政府严格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宪法和党的宗教政策办事,坚持尊重和保护我国合法的宗教团体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4月3日发表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中披露,目前中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信教公民近2亿,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中国的宗教团体约5500个,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佛教寺院约3.35万座,其中汉传佛教2.8万余座,藏传佛教3800余座,南传佛教1700余座。道教宫观9000余座。伊斯兰教清真寺3.5万余处。天主教教区98个,教堂和活动堂点6000余处。基督教教堂和聚会点约6万处。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九十一所。中国鼓励各宗教与时俱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就是最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中国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邪教,完全必要,这是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和国际人权标准的合理合法的正义之举。

    三、反对邪教保障人权 任重道远

    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24年来,全党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依法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有力地保障了人权,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由于邪教问题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源、复杂的社会现实原因以及特殊的国际背景。当前我国反邪教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在境外,“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淡化邪教色彩,扩展活动空间,加紧对境内进行渗透破坏,成为现实危害严重的一股极端反动势力。在境内,极个别痴迷者顽固不化,结成地下组织团伙,通过互联网与境外相勾联,频繁进行各类破坏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反对邪教保障人权任重道远。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继续深入做好反对邪教、保障人权的工作。

    (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的方针。深入开展教育转化和回归社会工程工作。探讨法治化、专业化、社会化教育转化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社会关爱机制,对邪教人员实行帮教救助,使他们进一步坚定信心,顺利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

    (三)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警示教育宣传工作,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公众防范和识别邪教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邪教,远离邪教。在开展反邪教的宣传教育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中。用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教育人、塑造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现的时代精神引导人、培养人,教育人筑起抵制异端邪说的“防火墙”。

    (三)在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同时,要严格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宪法和党的宗教政策办事,坚持尊重和保护我国合法的宗教团体及其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是实行法治的国家,中国政府是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政府的责任。在处理邪教组织“法轮功”的问题上,中国政府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依归,以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出发点,把尊重人权与实行法治紧密结合起来,以法治保障人权,依照法治原则对违背人性、摧残生命、践踏人权的邪教组织“法轮功”给予应有的惩治,是对人权最有力、最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全文完)

    主要参考文献:

    1、《依法惩治“法轮功”邪教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社科院“法轮功”现象综合研究课题组)

    2、《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2018年4月)

    3、《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学习时报 作者 左锋 2023年01月09日)

    4、《人民日报评论:邪教践踏人权》(作者:林伯承2001年3月30日)

    5、《邪教之邪如出一辙——“法轮功”与国外邪教之比较》(央视网“反对邪教、崇尚文明”栏目)

    6、《取缔邪教“法轮功”:保护人权必须清除邪教》(人民日报 记者 苏宁2001年3月2日)

    7、《“法轮功”就是邪教》(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 2001年2月22日

    8、《中国政府根据群众要求依法处理“法轮功”》(央视网首页 反对邪教、崇尚文明栏目)

    (作者系中国反邪教协会常务理事、高级工程师、原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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